据红星新闻消息,在网购之际,当看到那种满是好评且销量又颇高的网店时,其真的是否靠谱呢,答案是不一定,因为这些都极有可能是被“刷”出来的。2020年,福建莆田有个男子陈某,他创建了某一个网络刷单平台,还招募人员专门去为网店做刷单的行为。仅仅短短3年多的时间,陈某所经营的这个网络刷单工作室积累起来,进行虚假刷单多达542万余单,在扣除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以及其他办公所需费用之后,他从其中非法获取的利益高达780余万元。
5月20日,身为红星新闻记者的人,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那里得到消息,在最近的时候,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刑事判决书,判决书指出,身为陈某的这个人,犯了虚假广告罪,最终在此罪名下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另外在此案件里,员工朱某以及吴某,同样因为犯虚假广告罪这个罪名,而被判处缓刑。
伴随着陈某等人被判处刑罚,也将网店刷单的黑幕给揭开了:“刷手”于网店去购买商品,商家借助物流发送“空包裹”,刷手收到货物并给予商家好评,凭借此来达成提高商品的好评度以及商品销量的目标,并且刷手每一单会向商家收取8元佣金……
网店“发空包”刷好评和销量
每刷一单收商家8元佣金
陈某,男性,于1965年8月出生,具备高中文化程度。公诉机关予以指控的内容为:在2020年6月的时候,陈某通过他人介绍,从某振(目前处于在逃状态)那里购买了一串专门用于网络刷单的源代码,之后创建了一个网络刷单平台,该平台名为“淘源之家”。
自2020年6月起,直至案发,陈某租用了福建省莆田某大厦2202室,还租用了某小区15栋1梯1601室,将其用作“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”。之后,陈某招聘了朱某,让朱某担任“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”的技术总监,朱某负责网页的维护管理等工作,朱某每月工资10000元;陈某还招聘了吴某,吴某负责“淘源之家”网络刷单,以及管理其他客服人员的日常考勤等工作,吴某每月工资8000元外加提成。
“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”的刷单流程是这样的,先是与商家取得联系,接着达成虚假刷单意向,之后通过“刷手”在某甲店购买商品,商家实际上并不发货,与此同时会通过物流发一个空包,在物流到货后“刷手”确认收货,并且给予商家好评,以此来达到提高商品的好评度以及商品销量的目的。
,该网络刷单工作室,借助“刷手”进行刷单操作,每完成一单,会向商家收取大概8元钱的佣金,其中5元支付给“刷手”当作刷单的报酬,刷单工作室每单所获利润在2元至3元之间,存在差异。2024年1月31日,因涉嫌触犯虚假广告罪,陈某、朱某、吴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。
累计虚假刷单542万余单
老板获刑一年半 两员工获缓刑
经调查发现,自2020年6月开始一直到案件发生之时,陈某所经营的那个名为“某某网络刷单工作室”,累计进行虚假刷单的数量达到了5422972单,在扣除掉用以支付员工工资以及其他办公方面的费用之后,陈某通过这种方式从中非法获取的利益达到了780余万元;朱某是以给员工支付工资的形式,从中获取了40余万元的利益;吴某同样是以给员工支付工资的形式,从中获取了40余万元的利益。在案件被侦破之后,从吴某那里追缴回了暂扣款20万元,从朱某那里追缴回了暂扣款5万元。
认为,法院判定,陈某、朱某、吴某违反了国家规定空包,此三人给网络电商供应虚假刷单服务,还进行虚假宣传,且情节严重,上述行为已经全都构成虚假广告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成立的 。陈某、朱某、吴某共同故意投身犯罪行为,此于犯罪的性质而言,属于共同犯罪范畴;陈某在共同犯罪活动里发挥主要作用,因而归类为主犯,按照他实实在在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接受处罚;朱某、吴某在共同犯罪进程里面起到次要作用,所以归属为从犯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三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他们的犯罪事实,这在法律认定上属于坦白情节空包,能够从轻给予处罚;吴某、朱某部分退还赃款,基于此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;三人都表示认罪认罚,针对这种情况依照法律准予从宽处理。
综上所述,法院作出判决,陈某因犯虚假广告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同时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;朱某犯虚假广告罪,被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七个月,还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吴某犯虚假广告罪,被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,也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扣押在案的朱某违法所得款五万元以及吴某违法所得款二十万元,都要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分别追缴陈某、朱某、吴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款七百八十万元、三十五万元、二十万元,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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